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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公司不直接开除员工,而是要求员工主动辞职呢?

发表时间: 2025-03-03 08:42:57

作者: 徐庆

来源: 迈奇咨询原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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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公司不直接开除员工,而是要求员工主动辞职呢?


答:公司不直接开除员工,而要求员工主动辞职,多半动机不纯,是想借此节省一笔经济赔偿费用。



员工犯错,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其达到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第2-4款规定的条件:或(1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或(2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或(3)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就有权开除员工,并且可以不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。不过要达到这一目标,需要公司管理规范,并且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证据支持,绝大部分公司可能都不容易做到这一点。

 

因此,公司如果想开除无法满足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2-4款的员工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就必须为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。

 

《劳动合法同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费用为: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。



如果员工主动辞职,根据法律规定,则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。为了避免支付这笔经济赔偿,很多不地道的公司就会采取各种办法要求员工主动辞职。

 

常见的是欺负员工不懂法,直接要求员工提交辞职报告,很多比较老实的不会保护自己的普通员工经常得到这种待遇。简单粗暴。

 

另一种则是威胁员工,比如告诉员工如果不主动辞职,会在《离职报告》说明被开除事实,或者会在背景调查时如实告知,或者说在行业圈子里扩展影响等,以员工未来求职被拒的可能性,逼员工主动辞职。 



但不管遇到哪种情况,如果员工遇到不公平被主动辞职的情形,一定要保护自己权益,不要主动提交辞职报告,坚持要求公司提供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,同时要坚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,不要让公司抓住把柄,必要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请律师介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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